昨日的市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《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》 ,與原《實施辦法》相比 ,主要進行了四個方麵的修改 :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進行了細化 ;實行了統一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 ;新增了有關政府征收安置房製度的相關規定 ;進一步明確了征收補償的內容。值得關注的是 ,新修訂的辦法中透露 ,廣州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於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 。
文/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杜娟
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
為貫徹落實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 ,進一步規範我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,經過深入調研 ,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,對2014年11月出台的《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》進行了修訂 。據悉 ,2017年3月24日 ,市住建委就《實施辦法》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,其間共收到公眾反饋意見14條 ,已采納其中12條 。
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透露 ,從2011年到今年10月 ,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 ,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戶 ,征收麵積超過80萬平方米 ,整體征收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,為優化提升“一江兩岸三帶” 、重點功能片區 、軌道交通及重點路橋等建設項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。新修訂的《實施辦法》的有效期是市政府正式印發施行後5年內 。
新修訂的《實施辦法》主要進行了 4個方麵的優化 :
首先 ,細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。原《實施辦法》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隻進行了原則籠統的規定 ,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,指導性和操作性不夠明確 。根據反饋意見及各區調研 ,新《實施辦法》在條款中規定了社會風險穩定評估的評估原則和評估內容 ,設置了風險等級及其運用 ,同時明確該項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 。
“安置房銀行”用於補償安置
其二 ,原《實施辦法》規定征收住宅房屋的 ,可設置不高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15%的搬遷時限獎勵 。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,從公平原則來看 ,搬遷獎勵是對被征收人是否配合征收工作所設置的獎勵 ,與簽約時間先後有關聯 ,不宜與被征收房屋市場價值掛鉤 。新《實施辦法》從尊重立法公平原則出發 ,將搬遷時限獎勵標準設置為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%以內” ,給予同一時段內簽約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價格的獎勵 。
其三 ,新增了政府征收安置房製度。國務院頒布的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》規定了征收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形式 。調查發現 ,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被征收人更期望回遷安置或產權調換 。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,目前全市各區可用於征收安置的房源較少 ,無法完全滿足被征收人的安置需求 ,直接影響到建設項目的順利推進 。為此 ,市住建委參考其他省市征收安置政策經驗 ,在新《實施辦法》中設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設條款 ,規定市 、區政府應多渠道建設 、籌措征收安置房 ,並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於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 。
其四 ,進一步明確了非住宅征收補償的內容 。原《實施辦法》對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進行了較為細致的規定 ,但對於非住宅的征收補償 ,原《實施辦法》僅根據我省相關規定設置了停產停業補助費 ,其他補償內容沒有明確 ,對於征收非住宅房屋缺乏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。對此 ,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“征收非住宅房屋的 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、臨時安置費 。其中 ,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 、搬運費 、安裝費、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” 。同時 ,新《實施辦法》還明確了非住宅房屋的獎勵製度 ,可由作出決定的市 、區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,體現了政策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 。
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透露 ,從2011年到今年10月 ,全市共作出41宗征收決定 ,涉及被征收人近4000戶 ,征收麵積超過80萬平方米 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速覽
新《實施辦法》從尊重立法公平原則出發 ,將搬遷時限獎勵標準設置為“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%以內” ,給予同一時段內簽約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價格的獎勵 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中設置了征收安置房建設條款 ,規定市 、區政府應多渠道建設 、籌措征收安置房 ,並探索建立“安置房銀行”用於各征收項目的補償安置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“征收非住宅房屋的 ,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、臨時安置費 。其中 ,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 、搬運費、安裝費 、調試費和搬遷後無法恢複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” 。
新《實施辦法》明確了非住宅房屋的獎勵製度 ,可由作出決定的市 、區人民政府另行製定 ,體現了政策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 。